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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海南省职工医保发生哪些变化?

发表时间:2022-12-15 16:23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上述管理办法实施后

海南省职工医保发生了哪些变化?


1.在普通门诊看病可报销。

2.医保个人账户专款专用。

3.医保个人账户可与配偶、父母、子女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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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从年度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标准方面进行了差异化的规定。


年度起付标准


医疗机构

年度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1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5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00元

注: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年度最高支付标准   


参保人

金额(含一般诊疗费)

在职人员

1500元

退休人员

2000元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

医疗机构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70%

3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60%

4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50%

50%

注: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未达到缴费年限的每减少一年,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

一般诊疗费按照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海南职工医保门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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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应个人支付的,参保人员可使用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与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应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

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需在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就医地已实现普通门诊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按规定实行即时结算;未实现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由本人先行垫付,原则上自费用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持医疗票据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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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方链接可查阅备案操作指南


关于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点击了解



   关于《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医保个人账户不能自由支取和使用,可用于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以及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不能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费用。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现划入标准: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月划入标准为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2%).

退休人员月划入标准为本人退休次月起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6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72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金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每减少一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降低3%   。

温馨提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前不享受个人帐户待遇,退休后按上述退休人员规定标准享受个人帐户待遇。

小伙伴们,赶紧转给亲朋好友们看看吧 !2022年,祝我们都健健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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